关于庄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卷烟零售市场主体规模趋于合理,促进我县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平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广泛调研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庄浪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庄浪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不予设置: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设置间距为80米,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设置间距为90米(具体见附件)。
2.新城区(指当地政府对某一区域进行开发,房屋交付实际使用不足5年)设置间距为200米(具体见附件)。
3.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未列入无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参照执行)。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独立加油站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高速服务区两侧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设置1个零售点。
7.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印象水洛城、紫荆市场、五限吉等综合性市场内卷烟零售点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以后新建综合性市场参照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间距100米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楼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并持残疾证原件的人员)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仅限本人经营。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不予办证。
2.烈属(持烈士证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4.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仅照顾一次。
第三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八条 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的门店。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测量规定
第九条 距离测量规定:
(一)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二)零售点间隔距离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习惯性行走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三)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间距最短距离的一个出入口进行测量。
(四)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间距测量。
(五)间隔距离测量时,核查人员应携带好测量工具、记录工具,勘验应当绘图全过程视频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接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条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一条 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第五章 许可证期限和延续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封闭式建筑工地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五)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私立学校)幼儿园(包括幼托机构或私立幼儿园)。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所有出入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100米的区域。
(七)本规定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庄浪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庄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可由庄浪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 9月 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庄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庄烟发〔2022〕1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