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处理扣押物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对2018年1月1日以来扣押的物品予以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查封(扣押)决定书》等资料到庄浪县执法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单位地址:庄浪县南城区梯田广场西侧执法局110室
联系电话:0933-5999781
特此公告
庄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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