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公安局 庄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时间:2022-10-0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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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庄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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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未设置场所码的;未安排专人对进入人员扫验“场所码”的;进入以上场所的人员未扫“场所码”的;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二、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冒用他人健康码的;使用过期健康码截图的。

  三、拒不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码等防疫措施的。

  四、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疫情发生地旅居史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未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健康检测等管理措施的;

  五、从风险地区返回或被赋“红码”“黄码”等人员,为逃避检查而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车牌号,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及活动轨迹,拒不履行“落地检”、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重要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调,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履行健康管理,随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外溢风险的。

  七、拒不配合防疫卡点查验管理措施。驾车冲卡或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八、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虽然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

  九、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其他妨碍疫情防控、检疫检测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要追究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要追究行政责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全县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公安机关、卫健部门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庄浪县公安局

庄浪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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