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庄浪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水洛镇人民政府、南湖镇人民政府、朱店镇人民政府、万泉镇人民政府、南坪镇人民政府、阳川镇人民政府、韩店镇人民政府、卧龙镇人民政府、大庄镇人民政府、盘安镇人民政府、岳堡镇人民政府、柳梁镇人民政府、良邑镇人民政府、通化镇人民政府、永宁镇人民政府、郑河乡人民政府、赵墩乡人民政府、杨河乡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警告或以200元以下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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