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抓交通协管员的招聘录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交警带领下进行,要统一着装,随身携带“交通管理协勤证”。交通协管员服装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的式样,要与人民警察的服装、证件有明显区别。
《意见》还规范了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交通协管员在交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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